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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浏览次数: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制度的通知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为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程监管、精细督查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制度,围绕各项重大改革任务的推进和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将监督检查嵌入机构编制决策和管理各个环节,对于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规范管理的作用,为机构编制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机构编制专项督查是机构编制部门为督促推进各项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促检查。

  (一)工作原则。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遵循依法督查、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

  (二)主要内容。机构编制专项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编制纪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情况;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执行情况;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政策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相关批示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部署的督查事项;其他需要进行专项督查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专项督查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机构编制部门内部,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一)人员组成。根据不同的督查内容,市和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内容涉及的各项政策和改革的牵头承办处室、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原则上必须派人参加督查。重大督查事项,督查内容涉及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机构编制部门可函请上述部门派人参加督查。

  (二)工作程序。

  1.确定督查事项。每年初,根据本地区本年度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难点工作确定专项督查事项,报编办办公会审定。

  2.制定督查方案。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类分项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具体督查范围、督查方式、人员构成及时间安排等。

  3.组织开展督查。下发督查通知,告知督查对象开展专项督查的督查事项、督查方式、督查时间和工作要求等。特殊情况或预先通知有碍督查的,可不事先通知。根据督查内容的不同,主要采取组织自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三种方式。

  4.形成督查报告。专项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全面分析总结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编办办公会审定。一般包括督查事项、总体评价、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相关改革工作开展的专项督查的一般还应包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等内容。
    5.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纳入台账管理。

  四、积极运用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成果

  机构编制部门应将专项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督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整改落实。重大督查事项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部署的专项督查,应将督查结果专报市委编委。涉及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受理督查对象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五、共同推进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自觉接受督查,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督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妨碍督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凡弄虚作假、妨碍督查或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健全专项督查制度,开展本地区的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时上报市委编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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