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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白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者: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浏览次数:

  2016年青白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成都市教育局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原则,为切实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青白江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在我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含《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

(二)我区户籍跨乡镇(街道)买房,并在房屋所在地务工或经商的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工作;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 区公安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4月底前向教育局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

2. 区人社局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3.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4. 区房管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5. 区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 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牵头组织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核查工作,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五)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 在我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申请子女入学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持《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2. 我区户籍跨乡镇(街道)买房,并在房屋所在地务工或经商的人员申请子女入学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在居住地购房满1年的证明;

(2)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在购房地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购房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

(4)提供截止当年5月31日,申请人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1. 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对通过审核人员登记造册。

2. 各相关学校对登记造册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审核人员名单反馈给各登记点。

3. 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及安排就读的学校,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4. 当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四、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三)部分乡镇(街道)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四)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成都市将根据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逐步建立以居住积分为基础、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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